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既有團體會員代表會員完善會員資料登記系統

依教育部體育署函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33774號「為利依國民體育法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改選之作業,清點有效會員人數及名單,造冊函報。」

本系統僅供個人會員補充資料使用,如為個人會員請使用「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既有個人會員完善會員資料登記系統(https://www.taiwanmuaythai.org/member/)
」填寫,個人會員不得擔任團體會員代表。

一、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一) 直轄市體育會所屬之泰拳運動委員會(協會),推派代表三人。

(二) 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泰拳運動委員會(協會),推派代表三人。

(三) 各級學校以校為單位,推派代表一人。

(四) 國防組織以營或旅為單位,推派代表一人。

(五) 警政組織以總隊或局為單位,推派代表一人。

(六) 與本會任務所載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推派代表一人。

二、會員費:

(一) 直轄市體育會所屬之泰拳運動委員會(協會),入會費新台幣五○○○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元。

(二) 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泰拳運動委員會(協會),入會費新台幣五○○○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元。

(三) 各級學校以校為單位,推派代表一人。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元。

(四) 國防組織以營或旅為單位,推派代表一人。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元。

(五) 警政組織以總隊或局為單位,推派代表一人。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元。

(六) 與本會任務所載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推派代表一人。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元。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既有個人會員完善會員資料登記系統

依教育部體育署函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33774號「為利依國民體育法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改選之作業,清點有效會員人數及名單,造冊函報。」

本表單僅供既有會員填寫完善會員資料使用,如欲加入本會請逕向體育署「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報名專區」申請

本系統僅供個人會員補充資料使用,如為團體會員代表請使用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既有團體會員代表會員完善會員資料登記系統https://www.taiwanmuaythai.org/group-members/」填寫,個人會員不得擔任團體會員代表。

一、入會資格:依據組織章程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會員費:入會費新台幣一○○○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元。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教練培訓及管理,厚植教練實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泰拳 運動往後之發展 ,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教練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研訂績優教練獎勵辦法。
  2. 制定教練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3. 辦理各級教練之講習及進修。
  4. 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
  5. 管理各級教練。
  6. 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2.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 體育專業人士
  3.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1.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2.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1.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2.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提供培訓相關協助,厚植實力,爭取國際最佳成績,提升我國泰拳運動實力,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2. 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
  3. 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
  4. 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
  5. 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含經費需求等)。
  6. 督導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
  7. 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2.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3.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1.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2.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3. 應邀請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1.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2.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維護泰拳運動良善風氣,建立優良泰拳運動環境,以提高泰拳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訂定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2. 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3. 審議違反泰拳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
  4. 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5. 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6. 提供泰拳運動紀律之諮詢 。
  7. 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2.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5. 法律專業人士
  3.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1.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2.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1.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2.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