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泰國拳協會)創立於2014年,前身為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泰拳委員會,為入國際泰拳聯合總會(IFMA)成員,以泰拳運動之精髓,弘揚武德精神,綜合現代技擊武術競賽體育科學提升專業技術水準、推展泰拳運動全民化為宗旨。

泰國拳協會接受並承認國際泰拳聯合總會的使命和意願,泰國拳協會始終遵守和尊重國際泰拳聯合總會規章。

國際泰拳總會基本原則包括泰拳運動的可持續發展,對於泰國拳協會的使命是每個生而為人能夠學習泰拳不受種族、身形、性別、性取向、宗教會政治的任何歧視。泰國拳協會持續為這一權利和所有人努力。

泰國拳協會成立了各種委員會,負責監督和發展社會責任、推廣普及、道德及青年成年至壯年泰拳運動教育,並受人民團體以及運動相關管理機構指導,保持和地方政府、學校、運動館場有良好互動,以確保道德規範和職能具有透明化和良好的發展。

泰國拳協會主要任務

  • 建立泰拳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 建立泰拳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 辦理泰拳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 建立泰拳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 建立泰拳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 建立泰拳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 協助辦理泰拳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 建立年度泰拳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 推動泰拳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 推廣泰拳全民休閒運動
  • 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 宣導泰拳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泰拳)鎮川第一屆世界青年武術邀請賽

這次由韓國世界青年武術邀請賽委員會主辦的鎮川第一屆世界青年武術邀請賽,中華台北隊派出了葉俊昌教練率領54公斤小選手駱羿遠征韓國。駱羿選手雖年僅14歲,卻已是第二次穿上中華台北泰拳代表隊的戰袍出國參賽,第一場賽事將會出戰地主隊韓國選手。

近年來IFMA每年都舉辦青少年的泰拳賽事,目的也是為了培育未來的泰拳之星,讓來自世界各地的小選手有個展現實力的舞台,同時教育他們泰拳的武德。這次中華臺北代表隊受到韓國泰權協會的邀請,對於來自屏東平常少有出國比賽機會的小選手來說,必定是一次難忘的經驗。

鎮川第一屆世界青年武術邀請賽活動資訊
2017.11.02-08 
主辦單位:韓國世界青年武術邀請賽委員會
協辦單位:韓國泰拳協會
賽事會場:Woosuk Univ Gym
中華臺北隊伍: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 Chinese Taipei Muaythai Association
台灣台北市士林區芝玉路一段197巷18號1樓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教練培訓及管理,厚植教練實力,進而爭取國際比賽佳績,助益我國泰拳 運動往後之發展 ,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教練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研訂績優教練獎勵辦法。
  2. 制定教練制度、考核及講習辦法。
  3. 辦理各級教練之講習及進修。
  4. 審查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名單。
  5. 管理各級教練。
  6. 辦理其他有關教練事項。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2.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2. 體育專業人士
  3.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1.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2.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1.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2.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遴選教練及選手參與國際賽事,提供培訓相關協助,厚植實力,爭取國際最佳成績,提升我國泰拳運動實力, 特 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研訂國家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
  2. 研訂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遴選機制。
  3. 審查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名單。
  4. 處理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申訴事宜。
  5. 審查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含經費需求等)。
  6. 督導選拔、培訓及參賽事宜。
  7. 其他有關教練及選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2.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3.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1.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2.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3. 應邀請體育署訓輔委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1.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2.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及 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為發揚體育及運動精神,維護泰拳運動良善風氣,建立優良泰拳運動環境,以提高泰拳運動之技術與道德水準,特設置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訓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訂定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選手及教練行為準則。
  2. 審議年度各級裁判、教練及選手之獎懲事項。
  3. 審議違反泰拳運動規則之選手及教練 。
  4. 審議比賽之申訴事件及裁判權力範圍無法處理之爭議事件。
  5. 針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及處理。
  6. 提供泰拳運動紀律之諮詢 。
  7. 其他有關裁判、教練及選手紀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 置委員7至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1人為副召集人,由理事長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報體育署備查後聘任之。
  2. 本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下列人員,並至少各1人:
    1. 資深裁判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
    3. 退役國家代表隊選手
    4. 體育專業人士
    5. 法律專業人士
  3. 本委員會任期與理事長同,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體育署備查。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1.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2.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依程序陳報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七、附則:

  1. 本委員會隸屬中華民國泰國拳協會,不得對外行文。
  2. 本委員會委員均屬無給職。

八、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